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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商丘市巾帼文明岗 巾帼建功标兵 评选命名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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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妇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号召全市妇女扎实开展“巾帼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活动,立足本职岗位,创业创新创优,现将《商丘市巾帼文明岗 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命名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拓宽领域,丰富内容,提升标准,进一步推动“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迈上新台阶。

  商丘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3月6日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 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命名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全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命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命名工作是“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商丘广大妇女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紧紧国绕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立足本职岗位,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创造新业绩,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让中原更加出彩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条 评选命名工作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评选命名工作的质量和社会信誉。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城乡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命名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类基地等。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女性应占岗组、团队成员人数的60% 以上。岗组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团队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 一般要求3 人以上(含3 人) 的集体。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原则上应获得过县级或行业(系统) 授予的荣誉称号。

  7.商丘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四条 商丘市巾帼建功标兵命名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商丘市巾帼建功标兵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商丘市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原则上应已获得县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商丘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评选程序是:

  1.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活动每两年命名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统一命名。

  2.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县(市、区)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创工作情况确定。

  3.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评选采取由争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申报、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被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上级妇联审核同意。对确定的推荐对象,各推荐单位要填报相应推荐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妇联妇女发展部。

  4.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5天。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5.评选具体工作由商丘市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

  第六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评选坚持城乡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既要注重关注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和突出贡献,又要突出基层导向和典型引领,确保推荐人选结构合理、事迹突出,社会认同度高。

  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科级干部参评比例不超过20%。对于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等参评比例须占到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超过10%;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妇联系统的参评单位比例不超过15%。

  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七条 获得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妇联下发文件予以命名,授予奖牌、证书。创岗单位、系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报道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获得商丘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及获

  得商丘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管理由市妇联负责。县(市、区)级评选出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由本级活动领导机构进行管理。有行业(系统)主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

  第十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岗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本岗组、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一线窗口服务岗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挂牌公示。

  第十一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同级或上级妇联的检查,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暗查、抽查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妇联将对商丘市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或者委托县级妇联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商丘市巾帼文明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核实, 由授牌单位予以撤销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因岗组、单位撤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原岗位不存在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三条 商丘市巾帼建功标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妇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5.非法离境的;

  6.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市妇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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